Page 30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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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生,又因為並不熟知相關禁止規定,絕非意圖預謀取得相關林產
物。
三、二人主張他們的行為應符合《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森
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
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定之。」但因為至今中央主管機關尚未會同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規則,致使原住民族無法知道依其生活慣俗
需要,要如何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採取森林產物,無明文程
序可資遵循。
參、法院判決
一、被告田○耀於 100 年 1 月 29 日警詢時供述,其係因於 2 年前有在
該山區做過台電電塔工程始知悉該山區有檜木、扁柏等高貴木
材,且被告田○耀於出生時起即設籍於南投縣信義鄉,被告方○
閔於 90 年間遷入南投縣信義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於偵查卷可查,與被竊的南投縣仁愛鄉濁水溪○○區第 26 林班地
○○地區保安林相距甚遠,足認被告 2 人竊取該區之扁柏、紅
檜,並非渠等生活慣俗,亦非在其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內。又被告
田○耀於上開警詢時供述,他知道上山竊取木頭是違法的,因此
被告田○耀並非不具違法性的認識,自難阻卻其刑事責任。
二、原審以被告 2 人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 2 人竟為一己之私
慾,結夥於保安林內竊取上開具有高經濟價值之扁柏及紅檜之樹
瘤,上開扁柏及紅檜均為國家重要森林資源,養護不易,被告 2
人無視國家禁令,非法砍伐,顯見其等法治觀念不足,衡酌其等
犯罪手段、所生之危害、竊得樹木之價值及其等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判處被告田○耀有期徒刑 8 月、方○閔有期徒刑 6 月
(得易科罰金),均併科罰金新臺幣 276,168 元及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