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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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生,又因為並不熟知相關禁止規定,絕非意圖預謀取得相關林產
                    物。

               三、二人主張他們的行為應符合《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森
                    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
                    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定之。」但因為至今中央主管機關尚未會同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規則,致使原住民族無法知道依其生活慣俗

                    需要,要如何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採取森林產物,無明文程
                    序可資遵循。

             參、法院判決


               一、被告田○耀於 100 年 1 月 29 日警詢時供述,其係因於 2 年前有在
                    該山區做過台電電塔工程始知悉該山區有檜木、扁柏等高貴木
                    材,且被告田○耀於出生時起即設籍於南投縣信義鄉,被告方○
                    閔於 90 年間遷入南投縣信義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於偵查卷可查,與被竊的南投縣仁愛鄉濁水溪○○區第 26 林班地
                    ○○地區保安林相距甚遠,足認被告 2 人竊取該區之扁柏、紅
                    檜,並非渠等生活慣俗,亦非在其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內。又被告
                    田○耀於上開警詢時供述,他知道上山竊取木頭是違法的,因此
                    被告田○耀並非不具違法性的認識,自難阻卻其刑事責任。

               二、原審以被告 2 人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 2 人竟為一己之私
                    慾,結夥於保安林內竊取上開具有高經濟價值之扁柏及紅檜之樹
                    瘤,上開扁柏及紅檜均為國家重要森林資源,養護不易,被告 2
                    人無視國家禁令,非法砍伐,顯見其等法治觀念不足,衡酌其等
                    犯罪手段、所生之危害、竊得樹木之價值及其等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判處被告田○耀有期徒刑 8 月、方○閔有期徒刑 6 月
                    (得易科罰金),均併科罰金新臺幣 276,168 元及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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