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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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嚴格解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此一要件,認為並非在被告之
                    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內,故亦不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規

                    定。惟本書認為,所謂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並不能以被告戶籍所
                    在地作為解釋標準,而應容許更為概括之看法。否則布農族原住
                    民到魯凱族傳統領域內採集,亦可認為不是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內採集,這樣的解釋實在過於嚴苛。


             案例十二         牛樟木案


               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易字第 1689 號

               案由  違反《森林法》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陳○雄,為布農族山地原住民,於 101 年 1 月 7 日上午 9 時許,駕

             駛渠向潘○杉借用、車牌號碼為 P5-○○○○號自用小貨車,進入高雄
             市○○區○里段 17 地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已遭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砍伐截斷之森林主產物牛樟木共 5 塊(價值共新
             臺幣 7 萬元)搬至上開自用小貨車上而竊取之,得手後並為搬運上開贓
             物而使用上開車輛將之搬離現場。嗣於同日上午 11 時 30 分許,在高雄

             桃源區○○○道 2 公里處為警查獲,並扣得陳○雄所竊取之前揭牛樟木
             5 塊、上開自用小貨車 1 輛、與本案無關之甲基安非他命 1 包(毛重
             0.28 公克)及吸食器 1 組。

               二、判決主文

                  陳○雄犯《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
             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肆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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