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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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五、目前森林產物的採集,由於《森林法》作了非常複雜的劃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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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有權歸屬分為國有地、公有地、私有地。 而其中為實現
公益目的,例如預防天災、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或國防、保存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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蹟、自然保育之必要,又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 至於原
住民傳統領域,往往會與國有林或私有地重疊,或是原住民保留
地會與保安林地重疊。究竟原住民在哪一個區域可以採集何種森
林產物,因為各式各樣疊床架屋且錯綜複雜之法律規定,將原住
民過去熟悉自己的傳統領域與山林土地的法律屬性,作了複雜又
難懂的劃分,往往令人無從適從。因此原住民辯稱「不知法律」,
常是確有其事,而非無的放矢。
六、本案判決,是少見法院對原住民被告援引《刑法》第 16 條減輕其
刑的判決:「查被告乙育有二子,被告丙有二子,其等因不知法
律,採牛奶榕想讓子女食用補身而觸法網,採集之數量不多,情
節尚屬輕微,本院認應依《刑法》第 16 條但書規定,減輕其
刑。」就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而言,此類根據《刑法》第 16 條減輕
其刑之判決,未來應該多多益善。
案例十一 在「非原住民傳統領域內」砍伐扁柏、紅檜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749 號
案由 違反《森林法》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田○耀與方○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
之犯意,結夥 2 人,於 100 年 1 月 8 日 6 時許,由田○耀駕駛自用小客
19 參《森林法》第 3 條。
20 參《森林法》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