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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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管機關尚未根據《森林法》而制定出相關子法,以供原住民遵
                    循,此等見解,等同於變相否認原住民採集森林產物之權利,因
                    為原住民根本沒有可能「依法」採集。

               四、本書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應該承認其具有指導法律解釋與法
                    律適用之位階,而非受到《森林法》之排擠。至於「依法」採集
                    森林產物,如尚未制定出詳細法律規定或管理辦法,應允許原住
                    民依「法理」而採,所謂法理,則可溯及《憲法》保障原住民族
                    多元文化的觀點來解釋。

               五、本案被告所採集之七里香,樹齡分別為 400 年與 450 年,屬珍貴
                    樹木。保護珍貴樹木,目前不僅是原住民也是漢人所一致遵守的
                    價值,因此即便本書不贊同本案判決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
                    律位階如此貶抑,但從利益衡量觀點來看,盜採珍貴樹木而作為

                    美化民宿之用,仍應認為不符合原住民生活習慣,也非出於傳統
                    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


             案例十  竊取羊奶榕案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323 號

               案由  竊盜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乙與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90 年 4 月 26 日 10 時許,
             結夥至花蓮縣卓溪鄉中平村山地保留地山區,未經許可以徒手拔取之方
             法竊取森林副產物牛奶榕(俗稱羊奶榕)56 棵(總計山價新臺幣 4,592

             元),準備供給自己之子女食用補身。2 人於得手後,為方便搬運贓物,
             使用乙所有小貨車載運。嗣於同日 12 時 40 分許,在中平林道上為警查
             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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