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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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肆、本案評析

               一、本案件最高法院見解,近年來成為原住民採集森林產物爭議問題

                    的重要指標性判決。本案被告竊取國有林內之珍貴樹木七里香兩
                    株,一株樹齡約為 400 年,另一株為 450 年。即便被告之辯護人
                    主張,被告為原住民,可根據《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採集
                    森林產物,然而最高法院仍認為,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必須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
                    「非營利」之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行為;此外,必須以傳統文
                    化、祭儀或自用為限。然而,目前,主管機關尚未針對原住民依
                    其生活慣俗需要而採取森林產物時,其得以採取之區域、種類、
                    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做出規定,因而原住民幾
                    乎尚無法「依法」採集「七里香」等珍貴樹木。

               二、本判決奠定了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一)   《原住民族基本法》性質上為普通法、廣義法,《森林法》為特
                      別法、狹義法,依特別法、狹義法優先於普通法、廣義法之原
                      則,應優先適用《森林法》。

                (二)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即便規定,原住民得以採集野生植
                      物及菌類,惟原住民族於傳統領域內採取森林產物、野生植物
                      及菌類,除須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並符合傳統文化、祭儀、自
                      用等目的及非營利行為之外,尚應依法定方式辦理,為上開條
                      文之當然解釋,非謂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採集野生植物,全

                      然不受法律之規範。
                (三)   原住民採集森林產物,必須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將
                      七里香種植於自己經營之民宿院子,以美化環境,並不符合原
                      住民生活習慣,也非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

               三、前開由最高法院發展出來的原則,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
                    律位階,已有所貶抑,暗示原住民不能僅根據《原住民族基本
                    法》主張合法採集森林產物之法源依據,仍必須受到《森林法》
                    之拘束。故原住民必須「依法」採集,而非毫無限制。惟目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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