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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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2)系爭櫸木雖係遭自然力沖刷倒地而非出於被告等之砍伐,且
                        縱經林務局處理,仍屬國有,尚在林務管理機關管領力支配

                        下,並非無主物或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而仍得為竊盜犯罪之
                        客體。
                   (3)證人丁亦指證:林務局發覺倒伏櫸木後,雖僅先將樹身部分
                        載離,惟就遺留現場之樹根部分仍有噴紅漆並烙有鋼印。
                        乙、丙固否認發現遺留現場之櫸木上有紅漆及鋼印,惟被告
                        三人於偵查中均已坦認:搬運系爭櫸木時有看見紅色圓圈噴

                        漆,前開否認之詞顯不可信。被告等於發現該紅漆後,衡情
                        自當究明原因,斷不至無視於此,輕率認定為無主物而逕自
                        切割、搬運。
                   (4)被告等均為長期居住於司馬庫斯部落之原住民,並於參與道

                        路搶修工作時發現遭沖刷至路旁之倒伏櫸木,對於該櫸木原
                        係於國有林班地生長而屬國有乙節,本不能諉為不知。質之
                        乙、丙則皆稱到場搬運系爭櫸木時,不知樹身部分由何人取
                        走等語,是被告等人於駕車前往載運櫸木時,本即計畫將櫸
                        木整株取回,並非意在撿拾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處理後之

                        殘材。另參酌於警詢、偵查中,渠等均不曾提及其係認為系
                        爭櫸木乃林務局處理剩餘之無主物,則渠等主觀上非基於無
                        主物先占之意甚明。
                   2.  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

                   (1)所謂「不法所有意圖」,係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
                        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

                        本案被告主觀上應知並無適法權利取走系爭櫸木業如前述,
                        則渠等此部分所辯即令屬實,仍難謂無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
                        所有之意圖。
                   (2)丙雖一再強調,渠等取走櫸木係基於原住民之生活習慣,應
                        予尊重。惟他人土地之出產物,未經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

                        自據為己有,乃一普遍之法律常識。被告等雖未受高深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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