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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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預期轉讓所有權」。違反此規定者,同辦法第 65 條第 1 項敘明:「山地
             人民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其取得及使用之土地及其權利暨基地、

             林地上之土地改良物非法讓與、轉租、交換或設定其他負擔或在取得耕
             作權、地上權期間內預期轉讓所有權者,終止其租賃或使用契約或訴請
             法院判決確定後撤銷其耕作權或地上權,並在可享受土地面積內計算不
             准申請不足之土地。」
                  本案訴訟事實中,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壬皆為原住民,雙方
             於民國 58 年締結 A 地買賣契約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尚未

             施行,苗栗地方法院係依據「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審判依
             據。按庚、壬 A 地買賣契約締結時,壬父方就 A 地登記耕作權,故壬非
             A 地所有權人,壬直到民國 70 年才因繼承辦理 A 地所有權登記。庚、
             壬於民國 72 年、86 年間均曾試圖辦理 A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雖皆因

             故未完成登記,然壬顯然承認其於獲得 A 地所有權前,即與壬間有一預
             期 A 地所有權轉讓之買賣契約。
                  苗栗地方法院認為,「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
             清楚規定違反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限制之移轉行為無效,違反所有
             權預期轉讓限制者之效力定於同辦法第 65 條第 1 項,卻並未明文無

             效,顯然兩者效力有別。苗栗地方法院因而認定,違反「臺灣省山地保
             留地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者,僅生主管機關得終止租賃或使用契約
             或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後撤銷其耕作權或地上權之法律效果,所有權預期
             轉讓契約不因此無效。
                  支持苗栗地方法院此一判斷最重要的司法見解,為最高法院 90 年

             度台上字第 262 號判決。該判決訴訟事實係楊某與許某於民國 69 年訂
             立原住民保留地 B 地之所有權預期轉讓契約,約定楊某將 B 地交由許某
             耕作,並於耕作期間屆滿登記取得該地所有權後,將之移轉登記予許
             某。雖雙方締約時楊某尚未就 B 地取得任何法定權利,其於民國 73 年
             始取得耕作權設定登記,惟許某業已於訂約當時支付買賣價金一百萬元

             並自楊某處受領 B 地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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