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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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原先登記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為主管機關之行政權責,與民事案件無
             關。就民事訴訟結果而言,原住民間基於生活傳統而自行約定預期轉讓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合意受到承認,「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規定不得預期轉讓所有權之意旨則無太大實質意義。《原住民保留地開
             發管理辦法》是否基於此一現實,而改以買受人需具備原住民身分作為
             把關要件,不再堅持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不得預期轉讓,值得探究。


             案例二  原住民保留地移轉限制之回溯適用禁止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33 號

               案由  拆屋還地



             壹、案例事實

                  坐落於花蓮縣鳳林鎮之 A 地現為國有土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花蓮林區管理處(下稱花蓮林管處)為管理機關。原住民甲之先祖父
             自日治時期即居住在 A 地,至甲與其家人居住期間之時陸續興建若干地
             上物,並開挖水池。花蓮林管處爰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之規定,訴請甲將 A 地之地上物拆除,填平水池,並返還占用之 A
             地。

             貳、訴訟結果


                  一審:甲應將 A 地上地上物拆除,及將水池填平後,返還 A 地予花
             蓮林管處。(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362 號判決)

                  二審:甲之上訴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33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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