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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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登記耕作權或地上權前,甲即不得主張其就占有系爭土地具備正當權
             源。

                  此類型之訴訟個案中,更具爭議性者,為若原住民已就一現為國有
             地之傳統土地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然申請程序尚未履踐完成,
             則在此過程中,該國有地管理機關是否得要求原住民停止利用土地、回
             復原狀並予以返還?就此問題,司法實務見解多認為,主管機關依據
             《山坡地保育地利用條例》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編定原住
             民保留地,或授予原住民個人就特定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收益權利或所

             有權,均為行政機關單面之高權行為,屬授益性之行政處分,在原住民
             保留地尚未完成編劃,且原住民未登記耕作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前,
             縱使原住民世代居住於系爭土地,仍不得主張有權占有對抗系爭土地管
             理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344 號判決即為一例。該案件
             中,原住民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承租國有林地
             B 地造林,乙卻違規種植蔬菜,南投林區管理處因而終止系爭契約並要
             求乙返還 B 地。於乙之主張中,其認為 B 地原係由其祖先開墾耕作使
             用,並非因有林地租賃契約後才砍伐使用,且該地在原住民傳統領域範

             圍內應屬乙所有,係遭政府誤編為林班地;同時,該地村民耕作之土地
             大部分即在 B 地附近,如果造林,村民將無有利條件與外界競爭,影響
             其生計甚鉅;加上 B 地已因乙及其他村民之陳情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乙因而請求法院駁回南投林區管理處之
             訴。不過,南投地方法院認為,B 地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案至該

             案件言詞辯論終結為止尚未通過,B 地既尚未被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並登
             記為乙所有,依法乙即非所有權人,於林地租賃契約終止後無繼續使用
             B 地之權利。
                  又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79 號判決中,有原
             住民四人就其之傳統土地但目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

             理處管理之國有地 C 地,依「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第 3 條
             之規定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法院同樣採取前述見解,認定其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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