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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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系爭土地上耕種係屬無權占有。值得注意的是,該原住民四人於主張中
             述及,系爭土地係其祖先早期耕種所遺留之土地,東勢林區管理處基於

             照顧榮民眷屬之故,而將該地另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之張某予以栽植及
             保育,其係迫於無奈方私下向張某承租該地耕種。本書以為,原住民世
             代賴以維生之傳統土地,竟被行政機關如同圈地一般分配給他人使用;
             其自行私下租回該地耕種,又遭判定係屬無權占有;其欲申請增劃編原
             住民保留地以逐步取回土地權利,又被認定尚不得對抗土地現今之管理
             單位,實為原住民傳統土地不斷流失之悲劇之具體寫照。

                  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1 年度上字第 34 號判決中,系爭國有
             地之傳統擁有者原住民丙即對此困境提出沉痛聲明。丙主張中述及:
             「其之祖先自日治年代以來即長期世居於該地,有戶籍登記、門牌證
             明、水電收據等文件可稽。然就土地先占取得所有權之事實,因不知法

             律,未於政府興辦土地總登記時,就系爭土地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導
             致先占取得所有權之事實無法獲得國家土地登記制度之公信力,使系爭
             土地變為國有,然上訴人長期占有系爭土地之既成事實,應予尊重;上
             訴人投入相當之勞力、資本、時間等進行系爭土地之開發,與系爭土地
             擁有密切而深刻之連結,人民既有生活之保障,實不容視而不見」,丙

             並主張其已申請變更系爭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而請求法院停止訴訟程
             序。然法院認為,該土地補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案仍停留在市公
             所,申請編定之行政程序不一定可完成。法院並指出,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所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方屬之,該案系爭土地是否改編為原住民保

             留地並不影響丙是否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事實之認定,無停止訴訟程序之
             必要。
                  探究司法實務之前述見解,深刻反映出國內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與原
             住民族對其傳統領域權與自治權之追求大相逕庭之處。現行政策體制係
             將原住民保留地之劃編,以及耕作權、地上權與所有權之授予,視為一

             種政府基於照顧、扶助原住民生計之善意性、單方面之授益性行政處
             分。此見解著重政府將原屬「國有地」之原住民保留地賦予原住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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