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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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得經營權並收取獲益,其時間長達 1 年 2 個月,兩造並無將來訂立買賣
本約之約定,且自契約第 3 條以下均為雙方照所訂契約履行之約定,自
屬本約而非預約。
(三) 乙指稱權利瑕疵之事項其均於簽約時已知曉,按《民
法》第 351 條與實務見解,甲不負擔保之責
乙以:1. 水源管線經他人土地、2. 池中魚大量死亡、3. 被告恐嚇、
4. 聯外道路產權為被告之弟所有,恐有無法通行之虞、5. 日後恐難要求
被告配合、6. 房屋無使用執照、7. 未有民宿執照、8. 中間雙方不斷的為
付款及抵押權爭吵、9. 雙方簽訂契約為草約等事由,解除契約並要求返
還訂金。據查,水源遭人破壞,造成所養魚類大量死亡、甲恐嚇乙,係
為乙莫須有之指控;另聯外道路產權屬甲弟所有,但已為既成道路且供
公眾使用,乙於簽約前勘察農場時即已知悉;又山上水源取得不易,共
用水源應屬自然,且乙於簽約前勘察 A 農場時即已知曉;惟其卻以「甲
要求再支付 500 萬元,才同意設定抵押權;另乙堅持設定抵押權後,再
付其第二期款 500 萬元」之爭點,做為權利未受有保障之理由,而指謫
甲之行為實不合理。
(四) 乙片面解除契約即為拒絕履行契約
按甲、乙契約書第 14 條規定「甲方(即原告)如違約不買或不履
行依約分期付款時,願將已付款項全部給乙方(即被告)沒收」,乙違
反契約書應依約給付款項之規定又獲得經營 A 農場之所有利益,俟後片
面解除契約(視為拒絕履行契約)並要求返還訂金,殊無理由。
肆、本件爭點
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係預約或本約?如係本約,買賣之債權契約是否
有效?買賣之債權契約如無效,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價金?買
賣之債權契約如有效,原告得否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