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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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是兩造間就預期將來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債權契約,雖不能認係違反強制
             規定依《民法》第 71 條前段之規定無效,惟系爭讓渡契約所約定之給

             付(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法律上之給付不能(即自始客觀的不能),依
             《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契約自始無效,有最高法院 64 年
             台上字第 331 號判例及 65 年 12 月 7 日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可
             參。又如承買人當時係無原住民身分,須於訂約時明白約定由承買人指
             定登記與任何有原住民身分之第三人,或具體約定登記於有原住民身分
             之特定第三人,或其他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始為

             有效;否則,若僅約定登記名義人由買受人指定,其契約即係以不能之
             給付為標的,依《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應屬無效(最高法
             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476 號判決可按)。
                  經查,A 地為原住民保留地,原告乙不具有原住民身分,是被告甲

             不能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至為顯然。且系爭契約並無明白
             約定由乙指定登記與任何有原住民身分之第三人,或具體約定登記於有
             原住民身分之特定第三人,或其他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之任
             何約款甚明。因此,系爭買賣之債權契約因屬法律上之給付不能(即自
             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契約自始無效。

               三、買賣之債權契約既自始無效,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已
                    付之價金

                  甲受領之價金 500 萬元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並致乙受損害,

             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其所給付之 500 萬元
             價金,並自付訖 500 萬元價金之翌日即 96 年 2 月 13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遲延利息,應予准許。

             陸、本案評析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
             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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