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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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原地原用」政策之本意,係欲藉由限制原住民保留地之轉讓,使
原住民得以長期持有土地自立更生,維持生活所需,然學者林秋綿於十
數年前即已指出:「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移轉對象,以原住民為限,其
係免於保留地流失,用意至善,但由於此項限制,一般公民營銀行因原
住民償債能力有限,多不願提供貸款,以至於原住民取得資金的管道益
形狹窄,而不得不仰賴平地的資金與技術,間接著也使得保留地違規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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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或轉讓的現象」 ,由本案一審及二審判決,可明確發現這種困境至今
仍持續存在。
案例四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法規之變更及其適用
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629 號
案由 撤銷買賣契約
壹、案例事實
原住民甲與非原住民丙於民國 56 年 5 月 11 日,就位於烏來鄉之 A
地簽訂讓渡契約書,將 A 地讓與丙。當時甲實際上並非 A 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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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A 地為原住民保留地。 甲因病去世後,其子乙辦理 A 地之地上權繼
承登記,繼續經營滿 5 年後,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於 93
年 12 月 7 日正式取得 A 地所有權。乙於民國 97 年,依《原住民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第 15、18 條、及《民法》第 71、73 條規定,訴請撤銷
其父甲與丙間就 A 地訂定之買賣讓渡契約。
8 林秋綿(2001),〈臺灣各時期原住民土地政策演變及其影響之探討〉,《台灣土地研
究》,第 2 期,頁 23-40。
9 當時依據「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應稱為「山地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