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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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溯及既往適用之明文規定。執是,依不溯及既往之原則,雙方 A 地之買
             賣行為合法有效,不因法令嗣後對原住民保留地買賣有所限制,而使當
             事人間原已有效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

             陸、本案評析


                  民國 79 年 3 月 26 日,行政院依民國 75 年 1 月 10 日增訂之《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
             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
             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訂定「山胞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於 5 年後正名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其後

             歷經 6 次修正,現行版於民國 96 年 4 月 25 日修訂完成。《原住民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全文共計 44 條,其內容主要針對原住民保留地之界
             定、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無償使用權及所有權取得要件等土地管
             理事項、土地開發、利用及保育與林產物管理之事項進行規範。所謂
             「原住民保留地」,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3 條,係指

             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
             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由此可知原住民族生計之保障,
             為該法最主要之立法宗旨。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對於近 30 年來原住民土地議題影

             響重大。其成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因外來政權長期殖民統治而流失後,
             原住民個人於當代國家體制下得以取回傳統土地之主要規範依據;在許
             多個案中,其所設立之程序要件,卻也成為原住民取回傳統土地之障
             礙。關於原住民土地議題之民事爭訟中,涉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者為大宗,即可說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對原住民土
             地權利保障之雙面刃效果。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5 條,原住民保留地經登記
             後,其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於
             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原住民保留地。由此條文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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