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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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貳、訴訟結果
一審: 原告之訴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629 號判
決)
二審: 上訴駁回。(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879 號判決)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乙主張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18 條規定,原住民取得
原住民保留地之地上權、所有權時,不得轉讓或出租於非原住民。A 地
為原住民保留地,丙又未具原住民身分,且其父甲與丙簽訂讓渡契約時
並非所有權人,是依《民法》第 71、73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禁止規定
或不依法定程序者,其行為無效,則 A 地讓渡契約實為違法契約或得撤
銷之契約,爰請求撤銷之。
二、被告丙主張
丙與甲於 56 年 5 月 11 日就 A 地簽訂讓渡買賣契約,於當日給付買
賣價金 15,500 元及書立收據,已依當時社會習慣完成買賣行為,應受法
律之保護。且《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名「山胞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於民國 79 年 3 月 26 日方公布實施,無溯及規定及效力,
丙雖無原住民之身分,並不影響甲、丙雙方於該法施行前訂立讓渡買賣
契約之效力。乙既為甲之繼承人,不得否認系爭土地讓渡契約之效力,
而應繼受甲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肆、本件爭點
甲、丙簽訂 A 地讓渡契約書時,丙並非 A 地所有權人,亦不具原住
民身分,則甲、丙就 A 地之買賣契約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