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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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貳、訴訟結果

                 一審: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807

                        號判決)
                 二審:  上訴駁回。(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字第 821 號判決)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乙主張

                (一) 買賣預約成立但買賣本約尚未完成

                  雙方買賣 A 地約定自乙支付訂金 100 萬元予甲即已成立,乙其後於
             95 年底提出首份土地買賣契約書供甲參考,並再交付 400 萬元予甲之代
             理人丙,甲遂則於 96 年 1 月 1 日將 A 農場交由乙經營。96 年 2 月間,

             乙因欲向農會貸款,故請甲在首份土地買賣契約書簽名,同年 3 至 4 月
             間,乙邀同代書丁及甲以「貸款證明用的合約」為藍本稍為修改作為日
             後簽正式合約的準備。是故,雙方尚未簽訂本約,未經簽約及雙方同意
             的合約內容對買賣雙方無約束力。

                (二) 契約內容牴觸《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應屬無效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定
             有明文。乙並無原住民身分,系爭契約違約上開規定買賣應屬無效,甲
             無受領價款之法律上原因,自應返還價款。

                (三) 買賣標的物 A 農場有嚴重瑕疵,且有甲隱瞞之事實


                  乙於購買 A 地時已向甲表示要經營民宿,但唯一聯外道路為甲弟私
             人所有,無法取得道路使用同意,唯一水源管路經過其他私人土地,房
             舍大部分為違章建築,取得合法民宿實有困難,均當視為標的物有重大
             瑕疵。此種瑕疵非外表瑕疵可一眼看出,需經查證方能判斷得知,若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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