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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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判決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所為論斷及法則之適用,
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
原判決所為前揭論斷,如何有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解釋、
判例情形,未置一詞予以說明,揆諸上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5. 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對於原判決究竟有何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
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等情事,並未具體敘明,難謂符合
上揭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陸、評析
本案是近期有關原住民獵槍問題最具指標性的判決,在本案中的終
審判決中,最高法院本於憲法保護原住民族文化的意旨,採取了諸多有
利於原住民獵槍問題的見解,本案被告的排灣族原住民也於最高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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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本案之後,在最高法院前施放狼煙以告祖靈 。本案涉及原住民獵槍長
久以來的爭議,尤其是用以排除原住民自製獵槍刑事責任的《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有關原住民自製獵
槍除罪的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
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
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
不適用之」。簡單地說,行為人必須有原住民身分,而自製獵槍,並供
生活工具之用才得以除罪,有關本項規定如何適用於本案,以下分為四
個議題分析之。
首先討論原住民身分問題,此項爭議並未上訴到最高法院,僅於
一、二審針對該項爭議進行討論而已,關鍵重點在於,本案被告的戶籍
資料上並無原住民身分的註記,因此檢察官在起訴時,即以被告不具有
原住民身分為由,認為本案不適用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不過
第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不應該從形式戶籍登記作為原住民身分的認定
1 蘋果日報,罕見/原民自製獵槍無罪:習俗獲尊重 法院前放狼煙慶祝,2013 年 12 月
18 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18/35515172/(2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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