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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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CROSMAN 廠製 CS1K77 型號之空氣槍使用之彈簧較長,若要以之更

              換,應將彈簧裁切(短)後更換,以免觸法。
                  詎甲經乙告知後,明知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係管制物
              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為增加射擊玩樂之樂趣,仍執
              意向乙購入上開長度較長之彈簧,隨後基於製造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之犯
              意,在住處將自乙處購得之彈簧裝入上開美國 CROSMAN 廠製 CS1K77

              型之空氣槍內,致使上開空氣槍成為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而製造可發
              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並將之藏匿在上開住處內。甲復於 101 年
              農曆過年期間某日,至乙所經營之前述專賣店,以 2 萬 5 千元之價格,
              向乙購得原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 1 枝,以該空氣槍射擊斑鳩、麻雀、松
              鼠,藉此玩樂。嗣甲發覺該空氣槍之動能似有不足,遂向乙詢問是否有

              辦法增加上開空氣槍之動能,經乙告知上開西班牙 GAMO 廠製之空氣
              槍,國外規格與國內規格不同,為符合國內法令規定,國內進口該空氣
              槍時,有在該槍彈簧活塞附近挖一小洞以供洩氣,如果將該洞塞住,動
              能增加可能會具有殺傷力而觸法,不要將該洞塞住等語。詎甲經乙告知

              後,明知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係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不得製造,竟為增加射擊玩樂之樂趣,仍基於製造具殺傷力之
              空氣槍之犯意,返回住處後,自行取出該空氣槍之活塞,將該活塞內之
              小洞塞住,致使上開空氣槍成為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而製造可發射金
              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並將之藏匿在上開住處內。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 號刑事
                     判決

                  甲犯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空氣槍壹
              支(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之。又犯未經許可製造空氣
              槍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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