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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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號)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空氣槍貳支(槍枝管
制編號:○○○○○○、○○○○○○號)均沒收之。
乙無罪。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672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三、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203 號刑事判
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被告甲之母親為排灣族,打獵為原住民族之固有文化,甲之外公為
獵人,其外公從被告甲小時候即帶其外出打獵,請依《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 8 條第 6 項規定減輕其刑。
肆、爭點
一、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得否主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20 條第 1 項?
二、如不得主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則原住民
為娛樂而射擊斑鳩、麻雀、松鼠,是否屬於其固有文化,而得依同
條例第 8 條第 6 項規定減輕其刑?
伍、法院判決
一、第一審判決
(一)本件行為人之行為合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 條所稱之
「製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