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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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1. 扣案之空氣槍 2 枝,經送鑑定結果,……扣案之 2 枝空氣槍確具有
殺傷力無訛……。
2. 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 條所稱之「製造」行為,包括創
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在內,已損壞之零件而加以修
理亦屬製造(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554 判決要旨參照)。查本
件被告甲以更換彈簧、塞住彈簧活塞內小洞之方式增加該空氣槍之
動能,造成扣案之空氣槍具有殺傷力之結果,分別屬「創製」、「改
造」之行為,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 條所稱之「製
造」行為。
(二)本件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6 項規定減輕其刑,
但原因係犯罪行為輕微,且本案法院明白否認辯護人主張原住民
文化之抗辯:
1. 本院審酌被告甲製造完成前揭 2 枝空氣槍之目的係供己玩樂,並非
出於作奸犯科之目的,對於社會潛在之危險較低,其犯罪行為之情
節輕微,爰均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6 項規定減輕
其刑。
2. 至被告甲之辯護人以:被告甲之母親為排灣族,打獵為原住民之固
有文化,甲之外公為獵人,其外公從被告甲小時候即帶其外出打
獵,請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6 項規定減輕其刑等
語。
3. 查被告甲之母親為排灣族,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然本院認被告
甲製造上開空氣槍之目的,在射擊斑鳩、麻雀、松鼠,供己玩樂,
與原住民民族於平日或祭典前獵取老鷹、山豬、黑熊、山鹿等動
物,供同族享用以增進同胞認同、取得象徵地位、或供自己家庭生
活所需之固有文化,迥然不同,自不得因被告甲之母親為排灣族,
其亦具有原住民之血統,即據此而認其犯罪情節輕微,得依《槍砲
3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6 項規定減輕其刑 ,然此並不影響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規定如下: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