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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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上,本案原住民被告為了獵捕山林間的動物而自製獵槍,即使不完全依
打獵維生,但已經屬於原住民族傳統生活的一部分實踐行動,自屬本項
所謂「供作生活之用」。
綜合上述,本案最高法院見解全面許可原住民被告適用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同時也認定內政部函釋並不足以解釋該項規定,應值
肯定。
相關法律條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
案例二 製造空氣槍射擊斑鳩玩樂案
案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2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672 號刑事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關鍵詞 空氣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壹、案例事實
甲於民國 99 年農曆過年前某日,由網路覓得乙所架設之「○○模
型槍專賣店」網站,經電話聯繫後,即至乙所經營設在高雄市○○區○
○街○○號之前述專賣店,以新臺幣 2 萬元之價格,向乙購得原不具殺
傷力之空氣槍 1 枝,以該空氣槍射擊斑鳩、麻雀、松鼠,藉此玩樂。嗣
約二個月後,甲發覺該空氣槍之動能似有不足,可能係彈簧疲乏所致,
為增加上開空氣槍之動能,遂向乙詢問是否有較長之彈簧,可資更換,
以增強該空氣槍之動能,經乙告知僅能以原廠之彈簧更換,否則可能會
使該空氣槍具有殺傷力而違反國內法令規定,且彼時其店內亦僅有適合
西班 牙 GAMO 廠製 之空 氣槍 使用 之彈 簧, 該彈 簧比 前揭 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