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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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是因為槍砲條例主要的規範方向,在於設法禁止所有可能存在殺傷力的

              槍械武器,但是在本研究討論的案例中,重點應該不是禁止,而是許可
              原住民自製的範圍,將禁止的規範管制定義直接且不修正地連結至許可
              規範,必然會造成規範解釋方向的衝突,也因此,筆者認為即使條文中
              獵槍與空氣槍分開規定,但這也不表示作為「目的性概念」的獵槍,絕

              對不能以空氣壓縮的方式推進子彈;相反地,只要原住民在製作時出於
              文化或經濟生活功用的狩獵意思,就應該尊重原住民文化權利的角度,
              許可該槍械被理解為原住民使用的獵槍。
                  綜合上述,針對最具爭議性的第二項議題,因為空氣槍與獵槍在我
              國法上的規範意義並不相同,空氣槍是規格型的概念,而獵槍是目的型

              的概念,所有製作者用以狩獵的槍枝即屬獵槍,即使該獵槍的子彈是以
              空氣壓縮方式驅動。基此,本案原住民被告製作空氣壓縮作為推進動力
              的槍械,並不能因為其規格不同於火藥推進的理由,就直接認為該槍械
              不屬獵槍,毋寧應從其主觀目的是否在打獵予以判定。
                  最後必須補充的是,這種見解是現行法解釋上,最適合且最符合規

              範意旨的解釋方向,雖然結果上乍看之下有點不合乎常情,但問題癥結
              其實在於我國獵槍管理法制的緩慢且錯誤立法方向,只要我們無法開放
              安全且符合原住民使用習慣的制式獵槍,這個問題勢將無法解決。我們
              更應該注意的是未來對於相關問題的修法,本研究所提出的解釋,只是
              暫時性終止判決爭議的作法而已。

              相關法律條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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