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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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扣案同上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 號)沒收。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243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三、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43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被告具原住民身分,扣案槍枝係作為獵槍使用,應依前揭規定無刑
                  罰規定之適用。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原住民之「自
                  製獵槍」應予除罪,法律就「自製獵槍」未為任何形式上限制,亦
                  未授權主管機關就「自製獵槍」之槍枝功能為限制管理。上訴人係
                  布農族原住民,已自白持有自行組裝之獵槍及拾獲之紀念彈,應有
                  該除罪規定之適用。原審認為內政部民國 102 年 3 月 25 日內授警
                  字第 0000000000 號函文屬鑑定報告之範疇,將該槍是否「自製獵
                  槍」交由其他機關認定,當有違法。


              肆、爭點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自製獵槍」應如何

              定義?

              伍、法院判決

                一、第一審判決


              (一)具有布農族原住民身分,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 1 件為證;然扣案
                     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鑑定,結果認為扣案槍枝係屬《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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