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194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B 案例在解釋上有一個基本的問題,此即第 2 項的文字中存在「供

              作生活工具之用」到底指的是什麼,最高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所宣示的見
              解認為:「同條例第二項亦應以原住民間相互販賣、轉讓其原供自己作
              為生活工具用之非營利自製獵槍、魚槍為限」。換言之,最高法院似乎
              認為,第 2 項只能發生於原持有人製作時乃出於自用於狩獵,且新持有
              人同樣自用於狩獵的情況,此即 B 案例,從此可見 B 案例是實務解釋上
              符合該項意旨的正常案例。

                  但我們可以再修正一下 B 案例為 C 案例
              《C 案例》

                    原持有人製作                  原持有人轉讓                  新持有人取得
               自製、自用於狩獵且得              未得授權,但原持有人              未得授權,但屬自用於
               到事前授權→合法                自用於狩獵,且轉給新              狩獵而取得持有,依第
                                       持有人亦供其自用於狩              1 項排除刑責
                                       獵,依第 2 項排除刑責

                  C 案例與 B 案例唯一的差別,在於原持有人事前得到許可,但未獲
              轉讓的事前許可,不過仍得依第 2 項規定排除刑責。

                  不過,如果原持有人的製作行為,並非供自己使用,而是給新持有
              人使用,此時就會出現解釋難題,我們可以再把案例區別為兩類:

              《D 案例》

                   原持有人製作                  原持有人轉讓                  新持有人取得
              未得授權,且非自用於              未得授權,但轉給新持              未得授權,但屬自用於
              狩獵,而是提供他人使              有人是供其自用於狩獵              狩獵而取得持有,依第
              用                                               1 項排除刑責

              《E 案例》

                    原持有人製作                  原持有人轉讓                  新持有人取得
               未得授權,且非自用,              未得授權,但轉給新持              未得授權,亦非自用於
               而是提供他人使用                有人非供其自用於狩獵              狩獵

                  就 E 案例而言,這是最明確完全違法的情況,某程度而言,通常是
              新持有人欲持用獵槍實施犯罪,即便原持有人或新持有人均為原住民,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