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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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B 案例在解釋上有一個基本的問題,此即第 2 項的文字中存在「供
作生活工具之用」到底指的是什麼,最高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所宣示的見
解認為:「同條例第二項亦應以原住民間相互販賣、轉讓其原供自己作
為生活工具用之非營利自製獵槍、魚槍為限」。換言之,最高法院似乎
認為,第 2 項只能發生於原持有人製作時乃出於自用於狩獵,且新持有
人同樣自用於狩獵的情況,此即 B 案例,從此可見 B 案例是實務解釋上
符合該項意旨的正常案例。
但我們可以再修正一下 B 案例為 C 案例
《C 案例》
原持有人製作 原持有人轉讓 新持有人取得
自製、自用於狩獵且得 未得授權,但原持有人 未得授權,但屬自用於
到事前授權→合法 自用於狩獵,且轉給新 狩獵而取得持有,依第
持有人亦供其自用於狩 1 項排除刑責
獵,依第 2 項排除刑責
C 案例與 B 案例唯一的差別,在於原持有人事前得到許可,但未獲
轉讓的事前許可,不過仍得依第 2 項規定排除刑責。
不過,如果原持有人的製作行為,並非供自己使用,而是給新持有
人使用,此時就會出現解釋難題,我們可以再把案例區別為兩類:
《D 案例》
原持有人製作 原持有人轉讓 新持有人取得
未得授權,且非自用於 未得授權,但轉給新持 未得授權,但屬自用於
狩獵,而是提供他人使 有人是供其自用於狩獵 狩獵而取得持有,依第
用 1 項排除刑責
《E 案例》
原持有人製作 原持有人轉讓 新持有人取得
未得授權,且非自用, 未得授權,但轉給新持 未得授權,亦非自用於
而是提供他人使用 有人非供其自用於狩獵 狩獵
就 E 案例而言,這是最明確完全違法的情況,某程度而言,通常是
新持有人欲持用獵槍實施犯罪,即便原持有人或新持有人均為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