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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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

                     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
                     之用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
                     之規定,不適用之」。明令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持有自製獵
                     槍者,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申言

                     之,原住民族群基於長期適應生活環境衍生出打獵捕魚之文化傳
                     統,使打獵技能及精良工具成為原住民自我認同之重要象徵,獵
                     槍除了具有經濟生活之意義外,更深化成為原住民各部落文化中
                     的內涵,原住民族群之生活型態與經濟來源,雖隨著國家經濟型
                     態轉變、社會整體發展,發生明顯重大之改變,但作為傳承原住

                     民文化內涵象徵之打獵行為,則透過儀式化、休閒化、祭典化及
                     部分生活工具化,而繼續留存於原住民部落文化中。此種以自製
                     獵槍打獵之文化,自有別於將槍枝作為武器之其他族群文化,此
                     所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增訂免罰條文之
                     意旨。

              (四)文化權之保障雖尚未成為憲法明定之基本人權,但既然憲法增修
                     條文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已列明確保人民自由選擇
                     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國家自負有義務在有限可得資源下,積極
                     逐步實現人民之上述權利。而原住民參與其所處群體之傳統狩獵
                     文化,自屬參與文化生活當中的一環,故本案應在憲法、兩公

                     約、《原住民族基本法》肯定及尊重原住民族多元文化規範的前
                     提下,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自
                     製之獵槍」及「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意義:
                1.  復按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

                   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
                   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
                   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
                   另以法律定之。」我國憲法明文肯定及保障原住民族之多元文化。
                   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及第 15 條分別規定:「所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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