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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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

                   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參加文化生活;(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三)對
                   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
                   受保護之惠。」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第 26 條及第

                   27 條分別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
                   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人人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
                   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
                   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

                   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凡有種族、宗教或
                   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
                   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
                   利,不得剝奪之。」由以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之規定,雖然未能明確推論文化權之保障已經成為我國

                   憲法所明文規定之基本人權,但既然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均已列明確保人民自由選擇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
                   國家自負有義務在有限可得資源下,積極逐步實現人民之上述權
                   利。
                2.  而所謂人民自由選擇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應包含參與文化生活的

                   權利、享受文化創新的權利、享受創新被保護的權利以及創新的自
                   由。其中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除了指參與文學、藝術之創作外,
                   也包含其他民俗音樂、電視廣播、大眾出版等多元文化表現形式,
                   更包含社會或群體的生活方式,例如運動、習俗、衣著、食物等

                   等。因此,原住民參與其所處群體之傳統狩獵文化,自屬參與文化
                   生活當中的一環。而人民除了參與文化生活之外,也同時擁有享受
                   文化創新的權利,使傳統文化隨著時代科學技術之進步而有改變更
                   新的機會,使傳統文化得以獲得新生,與時俱進。國家既負有積極
                   逐步實踐人民上述權利之義務,縱然不能投入所有資源於維護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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