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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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民傳統之文化生活方式,至少不得透過法令限制原住民傳統文化之
更新發展,間接地阻礙原住民參與創新傳統文化的機會。至於文化
創新所可能帶來的文化衝突,自應在憲政主義下,經由民主程序,
透過原住民與主流社群之共同審議,共同參與制訂影響其共同生活
之法規政策的決定過程,經由對話、溝通朝向多元文化生活的基本
理念邁進。並藉由確保原住民參與其文化生活的權利之決定過程,
使共同生活在憲政主義下的各個群體,得以更加相互理解、相互尊
重,進而學習理性寬容的民主生活態度,落實憲政主義,確保憲政
所揭櫫民主自由生活之命脈綿延流長。
3. 又我國鑑於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習慣、價值觀及社會規範
自成特殊之體系,迥異於主流社會,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及
傳統習俗乃人類社會珍貴之資產,一旦因同化而消逝,即無再行回
復的可能,故參酌上開公約有關保障國家內各民族之文化、語言及
傳統習俗之規定,制訂《原住民族基本法》,其中第 30 條規定: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
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
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
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
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因此本案應在憲法、兩公約、《原住民族
基本法》肯定及尊重原住民族多元文化規範的前提下,解釋《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自製之獵槍」及「供作
生活工具之用」之意義。
(五)「原住民製造、運輸或持有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自製獵槍」之解
釋,應係原住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自行製造具有獵槍性能
之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而觀諸立法者正視原住民族文化之差異性與獨特性,迭次修法以
展現國家對原住民族文化傳統尊重與包容之精神,並參諸《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於 90 年 11 月 14 日修正立法
理由:「原住民使用獵槍是有其生活上之需要,以法律制裁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