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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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編號 13
至 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陸拾陸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
數比例折算,緩刑伍年,扣案之如附表編號 1 至 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甲其餘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無罪。甲、乙均成
年人與少年犯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各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
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均緩刑貳年,扣案之如附表編號 1 至 1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719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甲成年人與少年犯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
副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參佰肆拾捌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 1 至
12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
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 13 至 16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野
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之非法獵捕保
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如附表編號 1 至 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三、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146 號刑事判
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甲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扣得之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霰彈
長槍、制式霰彈子彈、改造霰彈子彈及霰彈皮帶,而非法持有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