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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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有扣案之具殺傷力制式霰彈子彈 7 顆及非制式霰彈子彈 6 顆之行

                   為,自有同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適用,而應予除罪化。
              (八)有關「供作生活工具之用」部分:
                     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乃屬原住民族傳統生活中建立及維繫部落秩
                     序的重要行為,而第 20 條第 1 項所謂「供作生活工具使用」,應

                     係指原住民族製造或持有自製之獵槍,無據為犯罪工具之意圖,
                     於慶典時或工作之餘進入山林狩獵及驅趕獵捕果園、菜園中之野
                     生動物等行為,故本案被告甲供稱其持有扣案長槍、子彈係為狩
                     獵之用,是被告甲持有扣案長槍並無犯罪之意圖,應係為供作生
                     活工具使用無訛。

                1.  人類「生活」除了經濟、物質生活外,尚應包含傳統文化、語言、
                   習俗、價值觀及社會規範等各個層面的精神生活。原住民族的狩獵
                   行為,除了為獲得獵物食用外,更重要者是在狩獵過程中合作圍捕
                   獵物,分擔背負獵具、獵物,學習互助精神及在山林中之生存技
                   能,並與族人共同分享狩獵的成果,維繫族人間之情感、藉由狩獵

                   行為訓練膽識,並追求個人及家族的榮耀,提升在部落中之地位,
                   確立個體生命的價值。故原住民族持有自製獵槍獵捕野生動物,乃
                   屬原住民族傳統生活中建立及維繫部落秩序的重要行為,近年來,
                   雖因生活型態之改變,專以狩獵維生之情形雖已極為少見,惟原住
                   民族所居住之部落仍有持自製的獵槍於慶典時或工作之餘進入山林

                   狩獵及驅趕獵捕果園、菜園中之野生動物之習俗,仍為原住民族群
                   體生活及對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
                2.  基於我國憲法肯認多元文化,兩公約強調原住民族群體權的保障,
                   原住民基本法亦明示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價

                   值觀及上開立法理由、修法之意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謂「供作生活工具使用」,應係指原住民族製造或持
                   有自製之獵槍,無據為犯罪工具之意圖,於慶典時或工作之餘進入
                   山林狩獵及驅趕獵捕果園、菜園中之野生動物等行為。
                3.  故本案被告甲供稱其持有扣案長槍、子彈係為狩獵之用,是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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