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207
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有扣案之具殺傷力制式霰彈子彈 7 顆及非制式霰彈子彈 6 顆之行
為,自有同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適用,而應予除罪化。
(八)有關「供作生活工具之用」部分:
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乃屬原住民族傳統生活中建立及維繫部落秩
序的重要行為,而第 20 條第 1 項所謂「供作生活工具使用」,應
係指原住民族製造或持有自製之獵槍,無據為犯罪工具之意圖,
於慶典時或工作之餘進入山林狩獵及驅趕獵捕果園、菜園中之野
生動物等行為,故本案被告甲供稱其持有扣案長槍、子彈係為狩
獵之用,是被告甲持有扣案長槍並無犯罪之意圖,應係為供作生
活工具使用無訛。
1. 人類「生活」除了經濟、物質生活外,尚應包含傳統文化、語言、
習俗、價值觀及社會規範等各個層面的精神生活。原住民族的狩獵
行為,除了為獲得獵物食用外,更重要者是在狩獵過程中合作圍捕
獵物,分擔背負獵具、獵物,學習互助精神及在山林中之生存技
能,並與族人共同分享狩獵的成果,維繫族人間之情感、藉由狩獵
行為訓練膽識,並追求個人及家族的榮耀,提升在部落中之地位,
確立個體生命的價值。故原住民族持有自製獵槍獵捕野生動物,乃
屬原住民族傳統生活中建立及維繫部落秩序的重要行為,近年來,
雖因生活型態之改變,專以狩獵維生之情形雖已極為少見,惟原住
民族所居住之部落仍有持自製的獵槍於慶典時或工作之餘進入山林
狩獵及驅趕獵捕果園、菜園中之野生動物之習俗,仍為原住民族群
體生活及對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
2. 基於我國憲法肯認多元文化,兩公約強調原住民族群體權的保障,
原住民基本法亦明示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價
值觀及上開立法理由、修法之意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謂「供作生活工具使用」,應係指原住民族製造或持
有自製之獵槍,無據為犯罪工具之意圖,於慶典時或工作之餘進入
山林狩獵及驅趕獵捕果園、菜園中之野生動物等行為。
3. 故本案被告甲供稱其持有扣案長槍、子彈係為狩獵之用,是被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