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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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貳、訴訟結果
甲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氣槍壹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沒收。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
陸月內完成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治教育課程肆小時。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參、當事人主張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
從事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之非營利獵捕野生動物行為。《野生
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
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被告係鄒族原住
民,其在傳統居住領域之嘉義縣阿里山鄉內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既屬
踐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自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
限制,不應受到處罰。
肆、爭點
一、被告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合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之「傳統
文化、祭儀或自用」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之
「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之必要」之目的。《原住民族
基本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皆使用「傳統文化」一語,外加上
其他「祭儀」或「自用」之文字,其間關係為何?後者是否獨立於
「傳統文化」,而為特別的要件?
二、何謂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