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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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2)  就論理解釋而言,舉輕以明重之解釋方法,並非僅有「情節輕

                        較之一般類課予較輕之行政罰,情節較重之保育類當然應課予
                        較重之刑事罰」乙途,亦有「情節較輕之一般類課予較輕之行
                        政罰、情節較重之保育類當然應課予較重之行政罰」之解釋空
                        間,不必然導出刑事罰之結論;

                  (3)  就目的解釋而言,觀之 93 年修正時之立法緣由,草案說明
                        稱:「本條文係為配合行政院所提新增第 22 條之 1 修正條文而
                        設,經 91 年 10 月 19 日召開之朝野協商結論共識,責由本席
                        等原住民籍委員擬具修正條文草案,以有效規範相關行為,例
                        如誤捕、殺或利用等在行政秩序上之責任,並具體保障憲法增

                        修條文中所揭示之原住民族文化權利,修正條文如上。」立法
                        者顯然有意朝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利,減輕原住民刑事責任之
                        方向修法,排除保育類之解釋顯然與修法目的明顯扞格,且如
                        此解釋之下,新舊法之差異僅有地理區域放寬而已,而此地理
                        區域之放寬係立法文件所未論及,除去地理區域放寬外,新舊

                        條文准許範圍完全相同,修正豈非毫無意義之事;
                  (4)就刑罰規定之解釋原則而論,第 51 條之 1 及附帶決議係針對
                        一般類之行政管制規定而發,未論及保育類,客觀上存在二種
                        解釋可能,一為立法者有意排除保育類,使用刑事罰處理保育
                        類部分,但此一解釋違背條文文義及修法目的,業經敘明。二

                        為立法者制定行政罰規定時,疏未刪除「一般類」文字,或針
                        對「保育類」另設行政罰之條項。按刑事處罰為國家對於人民
                        最為嚴重的侵害,解釋上必須符合明確及謙抑原則,故在處罰
                        與否有所疑義之際,應循有利於人民之解釋,以免人民遭到難
                        以預測處罰範圍及法律效果之規定所處罰。

                  (5)  綜上所論,當「准許規定排除保育類之解釋」與「准許規定未
                        予限制區分」之文義有違之情況下,舉輕以明重之論理解釋亦
                        不必然導出排除保育類之結論,且立法者更有保障原住民文化
                        及減輕原住民刑責之修法意念,此際依法治國家之刑罰解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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