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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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化自應表現在我們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部分與層面,我們的社會生活都是

              一種文化的實踐過程,也因此,個人的文化實踐並非必然要以祭儀方式
              表達,即使在飲食、起居的日常活動中,也可以理解為文化的實踐。從
              這個角度以觀,原住民族部落的傳統就是依山而居,與其山林土地依附
              共存,原住民獵取其山林所產供給自己食用,若無任何營利意思,而是
              純粹依其原有生活方式攝取營養,這種行為當然屬於原住民族文化活動
              的實踐手法之一,法院認定屬於「基於傳統文化」而適用除罪條文,實
              值肯定。


              相關法律條文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



              案例七  小米豐收季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無罪案


                案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2 年度上更(一)字第 23 號刑事
                       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541 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關鍵詞  山羌、保育類野生動物、狩獵


              壹、案例事實


                  甲、乙、丙、丁均係布農族山地原住民,4 人均明知山羌係經主管
              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非因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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