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237
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屬「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水鹿」、「臺灣野山羊
(長鬃山羊)」,亦包含在內。此似徵原住民族依《野生動物保育
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因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有獵捕、
宰殺、利用野生動物,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許可獵捕、
宰殺、利用之野生動物,並不限於一般類野生動物,保育類野生
動物,亦包含在內。
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1 條之 1,關於原住民族因傳統文化、
祭儀之用,非為買賣,未經申請許可,而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
類野生動物,應課以行政罰之規定,其中「一般類野生動物」是
否係立法文字之疏誤所致?不無疑義。原判決上開理由先說明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僅授權主管行政機關就
原住民族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相關許可事項訂定
法規命令,未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乃嗣引用「原住民族基於傳
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前揭規定,
認上訴人等如欲獵捕野生動物供小米豐收季慶典使用,除需事先
提出申請外,其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均需符合該
辦法第 6 條第 2 項之附表,渠等此未經申請核准之行為,違反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1、2 款規定,應論以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罪,所為論述不無前後齟齬,而有判決理
由矛盾之違法。
(三)如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未包括保育類野生
動物則農委會訂頒之管理辦法何以將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山羌、臺灣水鹿,臺灣野山羊,亦包含在內?
且倘如原判決理由所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
僅授權主管行政機關就原住民族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
物之相關許可事項訂定法規命令,未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則農
委會所訂頒上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
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其附表關於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
儀需要,得獵捕、宰殺、利用之動物種類,何以將列為「保育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