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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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物不在除罪化範圍(或應處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刑罰),而違反罪
刑法定原則與類推適用禁止原則之刑法基礎。
7. 查 101 年度由布農文化教育關懷協會主辦,卓溪數位機會中心、古
風社區發展協會、卓溪家婦中心協辦,花蓮縣政府指導之「101 年
布農文化教育關懷協會小米祭儀活動計畫」,定於 101 年 6 月 18 日
舉行,參加對象為各部落村民,此有前揭小米祭儀活動計畫書附卷
可參。該活動計畫之緣起乃因布農年曆裡,以小米為主,標示著不
同歲時祭儀,更發展各種儀式祭典甚至禁忌,同時流傳著舉世聞名
的小米豐收天籟,為了使傳統農作「小米」文化深層植入各個社區
發展,乃計畫活動期間男人必須先上山打獵,下山快到社區時定要
吼幾聲,婦女則要準備已釀好的小米,迎接自家的男人幫忙迎接獵
物煮食,和社區族人一起分享,此時報戰功、八部合音在社區裡歌
聲環繞,而該活動最重要之傳統祭典展演即為「報戰功」、「八部合
音」,活動之目的乃為延續布農族傳統狩獵文化祭典特色、推廣傳
統小米布農文化等。被告甲、乙、丙、丁四人均為布農族山地原住
民,久居於卓溪鄉,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渠等
於前揭小米祭儀活動前日 101 年 6 月 17 日晚間 22 時 30 分許前往
山區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顯係基於布農族傳統文化及祭儀目
的所需,其等獵捕山羌之行為,合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
之 1 之除罪規定,依上開說明,自無因同法第 51 條之 1 對於未予
許可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行為課予行政罰,以舉輕以明重之方
式,認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應論以同法第 41
條刑罰處之。
8.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甲、乙、丙、丁四人未經許可獵殺其他應予保
育類動物山羌,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除罪化之行
為,本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為維護物種多
樣性之立法目的,原住民於獵捕一般野生動物而未經許可之情形,
應課行政處罰,情節較重之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應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以刑罰制裁之,而對被告
論罪科刑,顯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為保障原住民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