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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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之規定,對違反申請許
                   可義務,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課以行政處罰,雖未包含保育類
                   野生動物;或有謂倘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頒之上開辦法,而包
                   括保育類野生動物,致准許原住民族獵捕之範圍太廣,將致對物種

                   多樣性之法益保障不足,上開規定具有隱藏性法律漏洞云云。然亦
                   不得據此認對於原住民族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仍
                   應處以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刑罰,而致違反罪刑法定及類推適用
                   禁止原則之刑法基礎。
                7.  查 101 年度由布農文化教育關懷協會主辦,古風社區發展協會等單
                   位協辦,花蓮縣政府指導之「101 年布農文化教育關懷協會小米祭

                   儀活動計畫」,定於 101 年 6 月 18 日舉行,參加對象為各部落村
                   民,此有前揭小米祭儀活動計畫書附卷可參。該活動計畫之緣起乃
                   因布農年曆,以小米為主,標示不同歲時祭儀,發展各種儀式祭典
                   甚至禁忌,同時流傳聞名的小米豐收天籟,為使傳統農作「小米文
                   化」深植各社區,活動期間男人必須先上山打獵,下山快到社區定

                   要吼叫幾聲,婦女則要釀好小米,迎接自家男人、幫忙迎接獵物煮
                   食,和社區族人一起分享,此時報戰功、八部合音在社區裡歌聲環
                   繞,為活動最重要之傳統祭典,活動目的乃為延續該族傳統狩獵文
                   化祭典特色、推廣傳統小米布農文化等。被告等四人均為布農族山
                   地原住民,久居卓溪鄉,於前揭小米祭儀活動前日,前往山區獵捕
                   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顯係基於布農族傳統文化及祭儀目的所需。

                   依上開說明,自無因同法第 51 條之 1 對於未予許可獵捕「一般類
                   野生動物」行為課予行政罰,而以舉輕明重之方式,認未經許可獵
                   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應依同法第 41 條論處。是被告等
                   之行為,並無處罰之規定。
                8.  本院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於立法時,立法院雖曾為
                   附帶決議謂:「有關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之許可辦法,應特別尊重原

                   住民族之傳統飲食文化,對『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種類、區域、及
                   數量予以妥適訂定」,而僅要求主管機關對「一般類野生動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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