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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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4.  上開逾越母法之授權,擴張解釋而頒布之行政命令,應屬無效。被

                   告等獵殺山羌達十隻,原審未就其獵殺之目的及用途,詳加調查審
                   認,率認「顯係基於布農族傳統文化及祭儀所需」,與上開管理辦
                   法之規定目的不符,且難認屬上開辦法容許之範圍,原判決係違背
                   法令等語。

              (二)原審及本院依文義解釋、立法解釋,或從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之立法目的解釋,上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各項之
                     規定,均不應限縮解釋,而排除「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適用,且
                     如認原住民族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應處以同法
                     第 41 條第 1 項之刑罰,將違反罪刑法定及類推適用禁止原則之

                     刑法基礎;本院並認為,至於附帶決議也僅僅要求主管機關對
                     「一般類野生動物」有關事項,應特別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飲食
                     文化,為妥適訂定;且違反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與違反同法其他
                     規定不可同視:
                1.  原判決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等行為不罰,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違反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等均無罪,已
                   依卷內證據資料,詳敘其論斷所憑之依據及理由。
                2.  並肯認原判決,而認為上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2 項,既明定其範圍為「野生動物」,且未規定排除「保育類野生動
                   物」,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訂之上開辦法將保育類野生動物包括

                   在內,即難認屬無據。
                3.  再關於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及其傳統文化之保護,我國憲法 86 年 7
                   月 21 日增修條文,已增訂第 10 條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
                   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 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

                   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
                   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
                   展」,均明白揭示保障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以促進文化多元價值
                   之旨,並賦予憲法位階之優越地位。嗣於 94 年 2 月 5 日,又公布
                   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促進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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