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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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關事項,應特別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飲食文化,為妥適訂定。

                9.  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1 條之 1,就上開違反同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未經許可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課以行政罰之
                   規定,而排除保育類野生動物在內。據上觀之,立法者對原住民族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之規定,而獵捕「保育類野
                   生動物」者之處罰,似有保留,且對原住民族違法獵捕一般類野生

                   動物者課以行政罰,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未予處罰,亦不
                   合理,又或有謂排除原住民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處罰,亦不足
                   以保護物種多樣性之法益等情。惟查:臺灣原住民族,依據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且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頒上開辦法
                   之內容(包括季節、祭典、獵捕區域、獵捕之野生動物種類等事
                   項),而獵捕野生動物之行為,與「原住民族『違反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上開辦法規定之事項』,獵捕野生動物」,而違反該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及「『非原住民族』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其他
                   規定,任意濫捕野生動物」,而違反同法其他規定之情形不同,不
                   可同視。
               10.  且如前所述,《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已自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移列,而單獨立法,明定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

                   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用以特別
                   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獵捕文化。則臺灣原住民族,依同法第 21 條
                   之 1 第 1 項之規定,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之獵捕行為,自不得漠
                   視上開規定,及該條單獨立法以加強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意
                   旨,再以違反上開第 17 條至第 19 條之有關規定為由,逕依該法第
                   41 條各款予以處罰。

               11.  而布農族原住民族,於六月間之小米豐收祭季節,為傳統祭儀,以
                   獵槍獵捕山羌,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101 年 6 月 6 日訂頒之上開
                   辦法第 6 條第 2 項附表所列許可事項,有該附表在卷可稽。被告等
                   四人係布農族原住民,渠等上開獵捕山羌,係為供小米豐收季慶
                   典,基於傳統祭儀,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等情,分別為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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