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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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案例八 為食用目的獵捕山羌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訴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關鍵詞 食用、山羌、保育類野生動物
壹、案例事實
甲、乙均係平地原住民,明知山羌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應予
保育之野生動物,且無族群量超越環境容許量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之情
形,竟為食用之目的,共同基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犯意聯絡,
由甲、乙分別持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 1 支,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6 日晚
間 21 至 22 時許,與不知情之丙及丁,一同前往花蓮縣豐濱鄉八里灣山
區附近獵捕野生動物,而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 1 隻。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訴字第 33 號
刑事判決
甲、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非法獵
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86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撤銷。甲、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均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