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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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國家為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遺產,方將各族祭儀及傳統文化以
附表方式記明,希望各族能將固有之文化永續傳承,讓新一代的原
住民族得知舊時代的生活與文化,故不論是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而
為的狩獵行為,均須按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
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6 條附表所規定之期間及得獵捕之野生動物種
類為限制,倘認只要符合附表所列均屬基於傳統文化狩獵而作如是
擴張,《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欲達成維護物種多樣性之立法目的將
無法實現,故不得謂原住民族得以高呼基於祭儀或傳統文化之大
纛,即能肆無忌憚的獵捕野生動物,否則《野生動物保育法》無異
失其衡平物種多樣性之功能,而形同具文。
(三)為食用目的而為狩獵,不能將其等狩獵行為解作係基於傳統文化
之行為:
1. 查被告甲、乙為平地原住民,其戶籍登記之族別分別為撒奇萊族、
阿美族,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然甲原從事板模工
作,現已退休,目前撿拾海菜及打零工維生;被告乙則係務農,擁
有膠筏一艘,農暇時會出海捕魚貼補家計,業據其等供明在卷,並
有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 102 年 5 月 9 日鳳警偵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可稽,是被告二人並非以狩獵營生,狩獵非屬被告二人之生活
方式。
2. 而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
辦法」第 6 條第 2 項就各地區原住民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獵
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之附表中,屬於花蓮縣阿美族三月
祭儀有 Mitelus(相撲),所能狩獵之野生動物為山豬及其他一般類
動物,實施地區為吉安鄉,與本案被告二人所狩獵之山羌及行為地
豐濱鄉不符;
3. 另屬撒奇萊雅族三月祭儀有 Hamaybaky(長老賜福祭)、Itiway(木
神祭成年禮)、Misatumuh(迎春季)之祭儀,可獵捕之動物雖然包
括山羌,但被告二人係基於家人食用目的而為狩獵,依上述說明,
也不能將其等狩獵行為解作係基於傳統文化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