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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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

                   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
                   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依其文義觀之,似指原住
                   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而不具營利性者,即可獵
                   捕野生動物,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及一般類野生動物,然該法文同

                   時揭示「依法從事」,所依之法除《原住民族基本法》外,自應包
                   括《野生動物保育法》。
                3.  且查,93 年 2 月 4 日修正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原規定: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

                   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第一至四款省
                   略)五、臺灣原住民族於原住民保留地,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典,而
                   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第六款省略)。」明白宣
                   示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保存價值優先於野生動物保育之物種多樣
                   性;並於 93 年新增《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臺灣

                   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
                   之必要者,不受第 17 條第 1 項(指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限制)、
                   第 18 條第 1 項(指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限制)及第 19 條第 1 項
                   各款(指獵捕方式之禁止)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
                   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

                   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其就臺灣原住民族
                   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
                   者,明文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之限制,確立保護原住民傳統狩
                   獵文化優先保護之原則。

                4.  再者,立法者為實踐憲法對多元文化之尊重,要求國家機關應積極
                   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發展,除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以落實
                   並保障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外,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
                   化及祭儀等之採集森林主副產物行為(《森林法》第 15 條),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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