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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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
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
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依其文義觀之,似指原住
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而不具營利性者,即可獵
捕野生動物,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及一般類野生動物,然該法文同
時揭示「依法從事」,所依之法除《原住民族基本法》外,自應包
括《野生動物保育法》。
3. 且查,93 年 2 月 4 日修正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原規定: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
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第一至四款省
略)五、臺灣原住民族於原住民保留地,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典,而
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第六款省略)。」明白宣
示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保存價值優先於野生動物保育之物種多樣
性;並於 93 年新增《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臺灣
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
之必要者,不受第 17 條第 1 項(指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限制)、
第 18 條第 1 項(指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限制)及第 19 條第 1 項
各款(指獵捕方式之禁止)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
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
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其就臺灣原住民族
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
者,明文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之限制,確立保護原住民傳統狩
獵文化優先保護之原則。
4. 再者,立法者為實踐憲法對多元文化之尊重,要求國家機關應積極
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發展,除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以落實
並保障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外,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
化及祭儀等之採集森林主副產物行為(《森林法》第 15 條),及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