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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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4. 況且,被告二人於警詢時均坦承知悉獵捕山羌屬違法之行為,於本
院審理時亦供稱知悉為祭儀而狩獵須事前申請許可,是本案被告二
人既未事前申請許可,也非因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
物山羌,即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以刑罰制裁之。
5.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同認基於食用目的而獵捕,不得認為係傳統文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爰審酌被告 2 人雖均為阿美族原住民,然渠等獵捕保育類野
102 年度原訴字 生動物係為供己食用,尚與原住民固有風俗習慣之祭祀無
第 9 號刑事判決 關,且渠等僅為一己之私,罔顧政府大力宣導保育野生動物
之用心,以上開方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破壞自然生態之
平衡,妨礙環境之永續發展,所為應予非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爰審酌被告雖具有原住民身分,然其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係
102 年度原簡字 為供己食用,尚與原住民固有風俗習慣之祭祀無關,且渠等
第 26 號刑事簡易 僅為一己之私,罔顧政府大力宣導保育野生動物之用心,以
判決 上開方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破壞自然生態之平衡,妨礙
環境之永續發展,所為應予非難。
陸、評析
本案的爭點有二,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中
一直存在的爭議,此即原住民出於文化或祭儀使用的目的,得否獵捕、
宰殺保育類動物?就此議題的討論,本案終審判決採取否定見解,然此
項見解實不無檢討空間。簡言之,動保法有關規定中,其實並無限制原
住民僅得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規定,只要原住民本於文化或祭儀的理
由而獵捕野生動物,即應排除刑事責任。有關討論已經在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43 號刑事判決的評析中處理,在本號判決的評析中,即
不再贅述。
除了以上爭議之外,本號判決另一個重要問題則涉及文化或祭儀目
的的認定,主要的法律規定是動保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臺灣原住民
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
不受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限
制」,再參考同條第 2 項以及第 51 條之 1 的規定,即使原住民未先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