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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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於傳統文化及祭儀所為之獵捕野生動物行為(《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21 條之 1)均予以除罪化,更可說明立法者就生物多樣性及原住
民傳統文化之保障間,已於衡平後作出相對之界線與範圍,而以保
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為主軸。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
定應屬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為獵捕野生動物之行為之除
罪化規定。
5. 惟按傳統文化,係指存在於原住民族社會已久,並藉由世代相傳而
延續至今之價值、規範、宗教、藝術、倫理、制度、語言、符號及
其他一切生活內容之總稱。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
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2 條定有明文。由文義解釋可知,傳
統文化乃原住民族中存續長久且延續至今之一切生活內容。原住民
依靠山海之有限資源生活,而發展出不同之傳統文化,如漁獵、採
果等,皆是順應時序,而與自然界之有限資源取得一定之平衡。為
表彰原住民族世代相傳之普世價值,讓新一代的原住民族體認舊有
文化,將其延續下去,應對已不合時宜的舊傳統文化予以排除,或
限制在相當時空下才可執行。
6. 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雖就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或
祭儀所為之獵捕野生動物行為予以除罪化,惟為保障生物多樣性,
復於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
辦法中,另以附表方式將原住民各族舊有之傳統文化及祭儀就得獵
捕期間及野生動物獵捕種類予以限制。又前開附表既已將原住民各
族「狩獵祭」之期間、獵捕方式、獵捕種類及實施地區均作標明,
即表明原住民族應於適當期間以適當之方式獵捕適當之野生動物種
類,以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育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傳承。而此將原
住民狩獵之傳統文化限縮於相當期間並錯開野生動物種類,乃為使
野生動物休養生息,亦是表現原住民族順應時序與自然共存共榮,
所採之取之於山林,用之於山林之精神。
7. 再者,現今社會發展蓬勃,原住民族大量進入城市,造成傳統文化
逐漸沒落甚至消失,以狩獵維生之職業獵人人數更是微乎其微,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