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259
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管機關的許可,但若符合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的有關要件,仍得排除刑
責。不過,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限定原住民獵捕或宰殺時必須以「基於
其傳統文化、祭儀」為必要,那麼當原住民出於食用目的而獵捕時,是
否稱得上「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即發生爭議。
依本研究之見,動保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並非概括性地授權原住
民可以獵捕野生動物,毋寧必須本於其傳統文化或祭儀,而臺灣原住民
族群甚多,每一族群擁有的文化及祭儀特點都不相同,包括獵捕時間、
獵捕地點、獵捕野生動物種類及祭儀程序都有相當大的差別,法院在判
斷時,實應從個案觀點,分析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時,究竟與其所主張
的傳統文化或祭儀活動是否相關。舉例而言,我們很難接受居住於海邊
的達悟族原住民,「出於文化傳統」在深山中獵捕臺灣水鹿;而居住在
中央山脈中緣的泰雅族在屏東瑪家鄉獵捕臺灣彌猴時,也難以認為這是
其泰雅族的部落文化。
為了確認相關問題,農委會曾頒布「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
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的
附表中詳細明訂了不同族的原住民可以在什麼樣的文化或祭儀需求下
(時間、地點等),獵捕或宰殺特定類型的野生動物,例如泰雅族原住
民得於九月祖靈祭時,於其傳統地域內使用獵槍獵捕山豬。然而,管理
辦法雖然明確記載了原住民族祭儀型的獵捕行為,但針對所謂一般日常
生活文化型的獵捕行為,卻未明確地規範,尤其相對比於《原住民族基
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
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顯然授權相對有
限,甚至有違反作為原住民族基本文化權利保障母法的《原住民族基本
法》之虞。
正因為農委會訂頒的管理辦法太過限制,也主要集中在祭儀式的除
罪類型,因此本研究認為,對於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所謂「基於
傳統文化、祭儀」的規定,必須分成兩個層面來觀察,如果是「傳統祭
儀型」,原則上可以參考上述管理辦法的規定具體地處理;相反地,如
果涉及非祭儀的關係,例如原住民在無特別祭儀之時,本於其原住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