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254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動物。是被告二人共同獵捕山羌,顯非《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但書例外可容許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之行為。
              (二)諸多特別法係以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為主軸,但為表彰原住民
                     族世代相傳之普世價值,讓新一代的原住民族體認舊有文化,將
                     其延續下去,應對已不合時宜的舊傳統文化予以排除,或限制在

                     相當時空下才可執行;故不論是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為的狩獵
                     行為,均須按「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
                     動物管理辦法」第 6 條附表所規定之期間,以及得獵捕之野生動
                     物種類為限制:
                1.  雖原住民族向來即有狩獵之習慣,在以往經濟、物質生活尚未發達
                   之年代,狩獵係原住民族獲取食物來源之管道,時至今日,國民經

                   濟生活已普遍提升,保育之觀念亦漸受重視,客觀環境之改變,已
                   甚少有原住民族賴狩獵維生者,然狩獵在原住民族之傳統祭儀中仍
                   具有重要之意義,尤其原住民族之政、經地位長期處於弱勢,在主
                   流文化的衝擊、同化下,狩獵文化作為原住民彰顯其自我意識及人
                   格開展之象徵即顯重要,此在肯認多元文化精神之我國更是如此。

                   然而,隨著保育觀念之抬頭,野生動物之保護亦屬重要之公共利
                   益,基於維護物種之多樣性及自然生態之平衡,我國亦制定有《野
                   生動物保育法》。是以,當原住民族基於其人格之自我實現而實施
                   狩獵活動時,即難以避免地與保育野生動物此一抽象之公益產生價
                   值衝突,如何調和、取捨即應由具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者善加抉擇。
                2. 86 年 7 月 18 日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 10 條第 9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

                   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 10 項「國家應依民
                   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
                   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
                   展」,確認保障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以促進文化多元之價值,並賦

                   予憲法位階之優越地位。嗣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
                   基本法》,乃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
                   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其中第 19 條明定:「原住民得在原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