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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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背籃壹個、鋁製背架壹個、鋼刷
參支、鋸子貳支、鐮刀壹支及撬鐵貳支均沒收。
癸犯《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
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之背籃壹個、鋁製背架
壹個、鋼刷參支、鋸子貳支、鐮刀壹支及撬鐵貳支均沒收。
庚犯《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背籃壹個、鋁製背架壹個、鋼刷
參支、鋸子貳支、鐮刀壹支及撬鐵貳支均沒收。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170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三、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847 號刑事判
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被告之行為屬於原住民之生活慣俗,應可阻卻違法。
肆、爭點
基於營利目的採取桑黃,得否認為屬於原住民生活慣俗,而阻卻違
法?
伍、法院判決
一、第一審法院
本案第一審法院並未處理原住民族文化相關問題,僅著重在本件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