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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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旨趣,儘可能地適用該項除罪效果,才能達成原
住民權利的最適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5 條第 4 項
案例十五 撿拾販售牛樟木樹瘤案
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易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案由 竊盜(依森林法第 50 條而為準用)
關鍵詞 牛樟樹、樹瘤、竊取森林主產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壹、案例事實
101 年 5 月 13 日至同年 7 月 20 日期間之某 4 日,甲基於竊取森林
主產物之犯意,徒步前往坐落臺東縣太麻里鄉○○段 0000 地號之國有
林業用地內,徒手搬運已被不詳人士鋸斷、置放路旁之牛樟樹之樹瘤 1
塊而竊取之;嗣於 101 年 7 月 20 日下午某時許,乙與甲相約於臺東縣
太麻里鄉○○村之某卡拉 OK 店見面後,由甲帶領乙前往臺東縣太麻里
鄉○○山區之工寮交易,並由乙當場交付 14 萬元現金予甲後,甲交付
其竊得之前開牛樟樹瘤。
貳、訴訟結果
甲犯《森林法》第 50 條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參、當事人主張
一、被告於林地內拾取他人棄置之牛樟樹瘤,無礙森林資源之保育,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