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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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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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邊際社會成本 ,如何彰顯原住民族習慣之法確信價值,即應有再深
究之價值。民法 757 條將「習慣」納為物權法定主義內,本係為避免物
權法定主義過於僵化,反致妨礙社會之發展。在新物權秩序法律未及補
充時,加入「習慣」予以補充,賦以「習慣」作為法定之物權形成基
礎。此即晚近學說及實務所採之「物權法定緩和說」,強調再不違反物
權法定主義之立法旨趣,又有一定之公示方法時,應可從寬解釋依習慣
所成立之物權。
再則,物權類型既非屬物權之本質,而是涉及一國之物權立法政
策。政策之本質中彈性鬆綁是很重要的價值,但是彈性化不是普遍性的
解除管制。因此,如按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就某特定物權類型與內容得以
固定,且確實產生法之確信力,似宜納入以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為基礎之
新興物權概念與類型,俾以符合原住民族對國家法律保障渠等權益之意
旨與期待。
相關法律條文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8 條、第 17
條第 1 項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3 有關此間所存在之法律經濟討論,請參見張永健(2010),〈物權「自治」主義的美麗
新世界?─民法第 757 條之立法論與解釋論〉,《科技法學評論》,7 卷 1 期,頁 126-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