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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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案例二 非原住民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占有國有土地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上字第 5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案由 拆屋還地等
當事人
審 級
第一審 第二審
身 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原告 被上訴人
林務局新竹林管處
被告等 11 人 被告 上訴人
關鍵詞 原住民保留地、拆屋還地、時效取得、占有
壹、案例事實
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段之 16 筆土地於民國 78 年間登記為國有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並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管理之國有保安林
地,被告等 11 人為非原住民,渠等占用系爭土地逾百年,搭建養殖禽
舍,從事養殖、販賣獲利。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管處為
系爭土地之管理權人,主張被告等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援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等 11 人拆除建物,並將所占用土地回
復原狀返還予原告,並請求不當得利。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
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之鴨舍、倉庫、飼料桶、停棲場、棚架、鐵絲
網、圍籬等其他設施及地面下之所有管線拆除、移除、刨除,並將前開
占用之土地回復原狀返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