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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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案例二  非原住民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占有國有土地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上字第 5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案由  拆屋還地等


                當事人

                           審  級
                                            第一審                    第二審
                 身  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原告                   被上訴人
                 林務局新竹林管處
                    被告等 11 人                 被告                    上訴人


                關鍵詞  原住民保留地、拆屋還地、時效取得、占有


              壹、案例事實


                  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段之 16 筆土地於民國 78 年間登記為國有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並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管理之國有保安林
              地,被告等 11 人為非原住民,渠等占用系爭土地逾百年,搭建養殖禽
              舍,從事養殖、販賣獲利。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管處為

              系爭土地之管理權人,主張被告等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援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等 11 人拆除建物,並將所占用土地回
              復原狀返還予原告,並請求不當得利。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


                  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之鴨舍、倉庫、飼料桶、停棲場、棚架、鐵絲
              網、圍籬等其他設施及地面下之所有管線拆除、移除、刨除,並將前開
              占用之土地回復原狀返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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