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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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案例三 塗銷耕作權登記
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原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案由 排除侵害等
當事人
審 級
第一審
身 分
甲 原告
戊 被告
關鍵詞 原住民保留地、先占、公同共有、移轉繼受習慣、高權行為
壹、案例事實
系爭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面積 7880 平方公尺,地目為林,使用
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其所有權人為中華民
國,管理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日據時期即由原告甲之曾祖父
即訴外人乙占有耕種,嗣由原告之祖父即訴外人丙繼承耕作,丙於 80
年間過世後,由原告之父即法定代理人丁繼承耕作。原告甲於 102 年 1
月間向新竹縣尖石鄉公所申請設定為系爭土地之耕作權人。系爭土地現
為被告戊所使用,其使用位置及面積:A 部分搭建鐵皮屋,面積為 169
平方公尺、B 部分搭建雞寮,面積為 66 平方公尺、C 部分設置電錶、D
部分種植水蜜桃,面積為 7645 平方公尺。
貳、訴訟結果
一審:被告戊應將系爭土地上:鐵皮屋、雞寮、電錶、果樹約 250
棵部分均清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甲占有使用。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103 年 2 月 7 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日止,
按年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