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71

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無償使用,於前款農地移轉時,隨同農地一併無償移轉;3. 林地准予聲

              請租地造林,其租期不得超過十年,……;4. 牧地准予承租經營,其租
              期不得超過十年。」綜合前開規定,原住民得就其使用保留地之農地登
              記耕作權,建築用地登記地上權,林地與牧地取得租用權,除得以繼承
              外,不得讓與轉租或設定其他負擔。

                  亦即,按現行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設定或取得之相關規範,主管機關
              係依據《山坡地保育地利用條例》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編
              定原住民保留地,在授予原住民個人就特定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收益權
              利,係屬行政機關單面之高權行為,屬授益性之行政處分。原則上,在
              給付行政領域中,涉及原住民保留地申請登記耕作權之案件,實務上均
              僅能依據現行保留地管理規則之規定作機械式的操作,且針對原住民申

              請人有無使用土地之事實認定,法院採取登記簿上所彰顯之公示與公信
              力為判斷。實則,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歷經多次變動,
              隨著各時期社會經濟發展需求修正,其中一項重要因素即為結合原住民
              族習慣,作為土地權利爭議之認定基準。即如 1960 年代啟動之原住民
              保留地總登記,原則上原住民保留地總登記與一般土地總登記程序並無
              不同,包括: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三、接收文

              件;四、審查並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本研究發現有的鄉
              公所總登記時確有因測量失準造成土地地界與實地地界有誤,然而,除
              了技術層面造成測量失準外,因原住民保留地有其歷史與文化延續,若
              屬農業使用者,其須提出下列使用證明文件:土地四鄰任一使用人出具
              之證明,以及其他足資證明其使用事實之文件。
                  綜據前述,本案原告一則提出系爭土地自日治時期即由曾祖父占有

              耕種之事實,後按其本族習慣移轉繼受;二則提出依「尖石鄉秀巒村山
              地保留地使用清冊」之法定記載有關登錄租(使)用權利期間及政府核
              准日期文號等資料。對於原告前開舉證,審理法院積極行使闡明權,對
              於兩造所指耕種事實與習慣,透過相關證人證詞,以確立所得心證。
                  被告雖辯稱原告之耕作權登記因違法而自始無效,有四鄰證明書、
              新竹縣尖石鄉山地保留地清查總冊及山坡地保留地林地清理調查表各 1

              份存卷可查,復有證人○○○於 103 年 8 月 29 日言詞辯論程序到場具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